一輛“疲勞”的“貴J”號牌重型廂式貨車行駛到宜柳高速公路S323線84km+240m處時,撞上一輛停在行車道與應急停車道之間的“桂B(yǎng)”中型廂式貨車及行人,造成6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。雖然重型貨車司機要對事故負主要責任,但被撞致死的6個人卻帶來深刻教訓——他們竟然站在行車道上為貨車加油,結果在車禍中無一幸免。
現場痕跡的無聲證詞
2007年10月15日凌晨,高速公路交警趕到事故現場。他們在勘查時,發(fā)現了幾個重要的線索:“貴J”貨車檔位拉在六檔位置,未拉手剎;“桂B(yǎng)”貨車全部燈光開關均處于關閉狀態(tài),檔位為空檔并拉緊手剎,車頭為人工用支杠將其支起,該車柴油已達到高壓油泵,但尚未排空空氣。
冰冷的現場取證告訴交警這么幾點:“貴J”貨車司機在發(fā)生事故前沒采取剎車措施;“桂B(yǎng)”貨車在事故發(fā)生時處于停車狀態(tài),也許是因為車輛正在人工加油的緣故,能起警示作用的車燈沒有打開。另“桂B(yǎng)”廂式貨車后方放置了一個反光三角牌。
5名男子在事故中當場死亡,5具尸體分別遺留在事故現場,“貴J”貨車右后方的應急停車道上有3具尸體,“貴J”車車底以及右后輪前有2具尸體。一名重傷者被送往醫(yī)院,后經搶救無效死亡。經調查,這6人分別是“桂B(yǎng)”貨車的貨主、司機、隨行人員以及一名送柴油者。出事時大家都呆在貨車左邊的油箱附近位置,那里是高速公路的一個行車道。
經檢驗,兩輛事故車的制動系、轉向系、燈光系、行駛系在事故碰撞前是齊全有效的,所有的損壞均是事故造成的。
想撐到出口再換司機
隨后的進一步調查結果肯定了以上交警的推論!百FJ”貨車的駕駛人何某承認,從波寨服務區(qū)駕車到出事地點一直由他一人駕駛,只是在黃冕路段因交通事故堵塞,才停歇了一個多小時。
何某還進一步供認說:“我開車到宜柳高速的六塘路口過去了兩三公里的地方感覺疲勞了,有些打瞌睡,我一面開車一面用車上的礦泉水來抹一下自己的臉,繼續(xù)往前開,心想車子快到宜州出口了,到路口后再換人開車,所以就沒有停車換司機!
交警現場勘查證明,宜柳高速公路S323線84公里前的路況視距為200米外。事故發(fā)生時,何某因疲勞駕駛沒有任何減速避讓措施,連“桂B(yǎng)”中型廂式貨車車后的反光三角牌都沒有發(fā)現。另外,“貴J”重型廂式貨車核載4.99噸,實載22.12噸,屬嚴重超載,導致了制動效能下降,所以在碰撞“桂B(yǎng)”中型廂式貨車時將該車往前推移了36.2米。
事故發(fā)生前,駕駛人何某沒有采取任何減速避讓措施。現場勘查證明,“貴J”重型廂式貨車在碰撞前在路面上沒有留下任何制動拖印,也沒有打方向避讓等措施的痕跡。
行車道上圍觀加油
事故前駕車經過事故地點的證人覃某回憶說:“15日凌晨1時40分,我從洛東收費站駕駛一輛微型小客車往宜州市方向行駛。我從洛東上高速路后,駛出約兩公里的路程,我發(fā)現有一部大貨車停在路邊,車后放有反光三角牌,距離大貨車尾部大約40米左右……”
死者韋某是“桂B(yǎng)”貨車的司機之一。他在14日晚11時40分,給自己母親打過一次電話。
其母覃某說:“當時我和我丈夫已經睡覺了,后來接到我兒子打來的電話,他說家里的大貨車從柳州幫人拉貨回宜州,車子在距宜州方向19公里地方,大概是走到洛東路段沒有油了……”
死者中的一名50多歲的男子,就是韋某的父親,他在接到兒子電話后,趕到現場送油。
交警通過查看覃某的手機,查明覃某接到兒子電話時間為14日晚11時40分06秒,這就說明“桂B(yǎng)”中型廂式貨車在14日晚11時30分許就因沒有油,已停車于事發(fā)地段路邊等候,事故發(fā)生時間為15日凌晨2時36分,相隔2個多小時。也就是說,在此期間,“桂B(yǎng)”中型廂式貨車駕駛人一直都未報警求助。
“油送到后,這6人全部呆在高速公路行車道上,其中5個人在看加油,結果碰上疲勞駕駛的何某!币幻痪榻B說。現場勘查證明,“桂B(yǎng)”中型廂式貨車旁左邊行車道上站立的韋某等人,均沒有轉移到右側路面上的路肩或應急車道內。
安全意識缺乏釀大禍
何某駕駛“貴J”重型廂式貨車嚴重超載且疲勞駕駛,對前方道路情況觀察不足,在事發(fā)前沒有采取減速避讓措施,其行為違反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二十二條第一、第二款“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,按照操作規(guī)范安全駕駛、文明駕駛。飲酒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,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,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,不得駕駛機動車……”及第四十八條“機動車載物應符合核定的載質量,嚴禁超載……”的規(guī)定,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,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。
“桂B(yǎng)”中型廂式貨車駕駛人在車輛發(fā)生故障后,未將車停放在不妨礙交通的地點,設置警告標志不符合要求,沒有及時報警,車旁左邊行車道上人員沒有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或者應急車道內,其行為違反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五十二條(機動車在道路上發(fā)生故障,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,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,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;難以移動的,應當持續(xù)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,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,必要時迅速報警)、第六十八條第一款(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(fā)生故障時,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150米以外,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或者應急車道內,并且迅速報警)的規(guī)定,是導致交通事故發(fā)生的次要原因,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。
“桂B(yǎng)”中型廂式貨車車主、司機及送油人在事故發(fā)生時站立在“桂B(yǎng)”中型廂式貨車左側的行車道內,沒有按規(guī)定在車輛發(fā)生故障后迅速轉移到路肩及應急車道內,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,該車車車主、司機及送油人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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